2023年01月09日
1、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法律后果:强制参加、加收滞纳金、行政罚款、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依照该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日参加,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依照该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该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付出费用。
2、未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法律后果:限日缴纳或者补足、加收滞纳金、强制实行、行政罚款、承担欠缴期间的工伤保险待遇。
按照《社会保险法》和《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本单位悉数职工的工资总额乘以单位缴费费率之积,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
用人单位向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自行申报的本单位工资总额、职工人数少于现实数字的,即为瞒报。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由工伤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日缴纳或者补足。
用人单位逾期仍未缴纳或者补足的,工伤保险费征收机构、县级以上有关行政部门可以查询其存款账户、划拨工伤保险费,要求用人单位提供担保或申请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卖其价值相称于应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财产,以抵缴工伤保险费,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欠缴期间发生的工伤保险待遇,各地一样平常都规定由用人单位付出。
3、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的法律后果:承担受理前的工伤保险待遇。
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的,按《工伤保险条例》等规定,从事故危险发生之日或职业病确诊之日起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止,在此期间发生吻合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