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劳动保障事务代理暂行办法》第二条规定“本暂行办法所称的劳动保障事务代理,是指劳动保障事务代理经办机构(以下简称代理方),根据协议,接受用人单位或劳动者小我的委托(以下简称委托方),在肯定期限内为委托方代管劳动者小我档案、代办劳动人事、社会保险等劳动保障事务的举动。”所以说“社保代理”是将来企业用工和劳动者小我享受社保的体例之一,这个行业在中国也渐渐走向成熟。